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王國政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程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760,90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8,52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