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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黃燕雪

林昱廷林羿伶林昱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被 告 新北市五股區農會成州分部法定代理人 陳萬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