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原告與被告佩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