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張予靖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法定代理人 留福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