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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2號原 告 張晉偉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4月5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