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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張淑家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華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以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4年12月2日板瑞登字第1730號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並請求因此所受損害,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間信託之不動產之價值定之。經查,系爭不動產附近半年內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21,342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2,151,700元(21,342元/㎡×100.82㎡=2,151,7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1,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饒金鳳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關係等
裁判日期: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