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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0號原 告 劉嘉銘 (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被 告 張晏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