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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聲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48號抗 告 人 林壽彭相 對 人 林明宏

林明芬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相 對 人 陳中權

陳友義陳友嘉温勝輝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新北市政府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聲字第148 號聲請起訴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