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48號抗 告 人 林壽彭相 對 人 林明宏
林明芬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相 對 人 陳中權
陳友義陳友嘉温勝輝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新北市政府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聲字第148 號聲請起訴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