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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李秋芬代 理 人 周佳弘律師相 對 人 顔國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89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李金翰於民國106 年7 月間受訴外人張鳳桂之詐騙,強調可成功快速賺錢,以月獲利25% 以上、一年賺1 千萬元等說詞慫恿李金翰提供金錢投入其賺錢系統,李金翰受張鳳桂誘惑並介紹下,以其所有之新北市○○區○○路○○巷○ 號2 樓房屋及其基地持分(下稱系爭房地),分別於106 年7 月21日、7 月27日、8 月3 日在相對人所經營之大鑫租賃設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400 萬元、

1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惟僅分別借得40萬元、200 萬元、80萬元,且該等款項金數交付張鳳桂,投入張鳳桂所稱賺錢系統,詎張鳳桂收取該等款項後,並未按月給付李金翰25 %獲利,李金翰無法償還高額利息,於106 年10月13日遭被告帶往東華地政事務所洪百合地政士處,辦理系爭房地買賣手續簽署相關過戶文件,並於106 年11月9 日移轉登記與被告名下。李金翰涉世未深,遭詐騙而進行借款,無力繳納高額利息,遭被告不斷逼債,嗣家中長輩於10月底發現此一被騙情事,原告出面與被告洽談還款事宜,但李金翰於106 年11月8 日在系爭房地之房間內自縊身亡,年僅23歲。基於李金翰未婚,年紀尚輕,因單親家庭未服兵役,社會歷練不足,且從無貸款經驗,受被告不斷急迫之催討,輕率之下將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被告,而李金翰僅從被告借得

320 萬元,與被告取得系爭房地之價值顯不相當,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原告為李金翰之母,就李金翰生前財產有利害關係,乃依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起訴聲請撤銷李金翰與被告間系爭房地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款規定,以民事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為本件之釋明,請求鈞院依法就系爭房地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之撤銷權,並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其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1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