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相 對 人 王楊愛玲相 對 人 王祥林相 對 人 郭家坤相 對 人 張雪娥相 對 人 張富亨法定代理人 張度相 對 人 劉開盛相 對 人 鄭永明相 對 人 許玉卿相 對 人 周陳玉相 對 人 張鑫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4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零貳佰零肆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設定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835條之1第1項等規定,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聲明請求:「准就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定其存續期間為自本件起訴繫屬於鈞院之日起算三年。被告王楊愛玲、王祥林、郭家坤、張雪娥、張富亨、劉開盛、鄭永明、許玉卿、周陳玉、張鑫鴻就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707地號土地,設定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應支付之年地租應自被告收受繕本時起,調整為每年依上開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現由鈞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審理中。而民法第833條之1所定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法院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之標的固僅在於土地,惟因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均坐落有被告等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建物,該等建物無法脫離土地而單獨存在,故建物與土地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之緊密關聯。是以,為讓相對人等人如有於訴訟期間內將其等之建物出售予第三人時,第三人可獲悉兩造正在就附表一所示土地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地租調整或酌定等事宜進行訴訟之資訊,俾供作第三人是否仍選擇要購買,抑或欲以何種價格購買其上建物之參考。設若鈞院最終判定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地上權應定有存續期間者,則無論期間之長短,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至後,相對人等人或其後手如不願意向聲請人購買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時,則其上相對人之附表二之建物勢將面臨無權占用土地而遭拆除之後果,是此對於建物所有人(無論係針對相對人等人或其後手)得否合法使用、或可使用土地之期間、應給付之地租等重大訴訟資訊,當然有揭露於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所示建物謄本,以保障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之必要,如此始能避免相對人等人將其所有建物出售後,善意第三人因未被告知訴訟資訊,而衍生後續買賣糾紛,致有浪費司法資源之情形,爰請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附表二所示建物,依法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等語。

二、按「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業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第9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本件聲請人於上開法文修正後之106年7月4日具狀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應認為係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核先敘明。

三、就附表一所示土地上之地上權部分:㈠查聲請人主張其基於物權關係(即民法第883條之1、第835

條之1第1項規定),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權,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等情,雖據提出系爭新北市○○區○○段○○○○號、707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存證信函影本、上開土地周遭環境照片等件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縱令完足,本院認仍應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

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

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2,480元,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附表一所示地上權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年4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其等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2,570,204元﹝11,862,480元×5%×(4+4/12)=2,570,2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

四、就附表二所示建物部分:查附表二所示建物並非聲請人所有,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之訴,其訴訟標的亦非基於對附表二所示建物之物權關係,是聲請人併請求就附表二所示建物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無據,無從准許,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附表一:

┌──┬────┬──────────────┬──────┬────────────┐│編號│權利人 │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地號 │地上權 │地上權字號 ││ │ │ │權利範圍 │ │├──┼────┼──────────────┼──────┼────────────┤│ 1 │王楊愛玲│(1)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6地號 │(1)89/950 │(1)北中地登字第053240號 ││ │ │(2)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7地號 │(2)89/950 │(2)板登字第014250號 │├──┼────┼──────────────┼──────┼────────────┤│ 2 │張雪娥 │(1)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6地號 │(1)107/950 │(1)北中地登字第053240號 ││ │ │(2)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7地號 │(2)107/950 │(2)北中地登字第053239號 │├──┼────┼──────────────┼──────┼────────────┤│ 3 │周陳玉 │(1)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6地號 │(1)83/950 │(1)北中地登字第019394號 ││ │ │(2)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7地號 │(2)83/950 │(2)北中地登字第053239號 │├──┼────┼──────────────┼──────┼────────────┤│ 4 │劉開盛 │(1)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6地號 │(1)101/950 │(1)北中地登字第053240號 ││ │ │(2)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7地號 │(2)101/950 │(2)北中地登字第053239號 │├──┼────┼──────────────┼──────┼────────────┤│ 5 │王祥林 │(1)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6地號 │(1)107/950 │(1)北中地登字第053240號 ││ │ │(2)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7地號 │(2)107/950 │(2)北中地登字第053239號 │├──┼────┼──────────────┼──────┼────────────┤│ 6 │郭家坤 │(1)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6地號 │(1)107/950 │(1)北中地登字第484070號 ││ │ │(2)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7地號 │(2)107/950 │(2)北中地登字第053239號 │├──┼────┼──────────────┼──────┼────────────┤│ 7 │許玉卿 │(1)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6地號 │(1)83/950 │(1)北中地登字第017960號 ││ │ │(2)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7地號 │(2)83/950 │(2)北中地登字第017961號 │├──┼────┼──────────────┼──────┼────────────┤│ 8 │張富亨 │(1)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6地號 │(1)107/950 │(1)北中地登字第266980號 ││ │ │(2)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7地號 │(2)107/950 │(2)北中地登字第266980號 │├──┼────┼──────────────┼──────┼────────────┤│ 9 │張鑫鴻 │(1)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6地號 │(1)83/950 │(1)北中地登字第114300號 ││ │ │(2)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7地號 │(2)83/950 │(2)北中地登字第114300號 │├──┼────┼──────────────┼──────┼────────────┤│ 10 │鄭永明 │(1)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6地號 │(1)83/950 │(1)北中地登字第227360號 ││ │ │(2)新北市永和區中正707地號 │(2)83/950 │(2)北中地登字第227360號 │└──┴────┴──────────────┴──────┴────────────┘附表二:(建物)┌──┬────┬────────────────┐│編號│所有權人│建物之建號 ││ │ │門牌號碼 │├──┼────┼────────────────┤│ 1 │王楊愛玲│新北市○○區○○段○○○○○○○○○○號 ││ │ │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 │├──┼────┼────────────────┤│ 2 │張雪娥 │新北市○○區○○段○○○○○○○○○○號 ││ │ │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 3 │周陳玉 │新北市○○區○○段○○○○○○○○○○號 ││ │ │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 4 │劉開盛 │新北市○○區○○段○○○○○○○○○○號 ││ │ │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 │├──┼────┼────────────────┤│ 5 │王祥林 │新北市○○區○○段○○○○○○○○○○號 ││ │ │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 6 │郭家坤 │新北市○○區○○段○○○○○○○○○○號 ││ │ │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 7 │許玉卿 │新北市○○區○○段○○○○○○○○○○號 ││ │ │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 8 │張富亨 │新北市○○區○○段○○○○○○○○○○號 ││ │ │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 9 │張鑫鴻 │新北市○○區○○段○○○○○○○○○○號 ││ │ │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 10 │鄭永明 │新北市○○區○○段○○○○○○○○○○號 ││ │ │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