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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106年度訴聲字第51號原告即聲請人 洪秀珠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被告即相對人 胡雅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發給起訴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權起訴,惟查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書第3條已約定借名契約涉訟,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8頁);且本件又屬因登記設訟,系爭不動產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為登記地,依民事訴訟第17條之規定,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含106年度訴聲字第51號原告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