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蔡辰翔被 告 陳尚仁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律師
湯詠煊律師被 告 陳顏貴美
陳尚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雅雯律師被 告 陳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