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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上 訴 人 陳尚仁

陳尚文陳尚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7,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