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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蔡辰翔被 告 陳尚仁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律師

湯詠煊律師被 告 陳顏貴美

陳尚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雅雯律師被 告 陳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之記載,均應予刪除;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項「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日期:201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