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被 告 宋祥霖
翁蓮卿宋宋麟宋宋鵬宋宋玉宋航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