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3號上 訴 人 簡伯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昇通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503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視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