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4號原 告 楊麗琴被 告 萬秀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56 號刑事案件(下稱另案刑事案件),被告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行是否成立為本案訴訟之依據,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裁定命在另案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另案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從而,本案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