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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6號上 訴 人 馮紋慈被 上訴人 林書言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劉書妏律師程凱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6,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1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金等
裁判日期: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