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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3號原 告 嘉興成衣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嘉興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被 告 劉宗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八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