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以上兩造間因106年度訴字字1638號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對遲延利息部分上訴,而二審辦案期限為二年,故以本金新台幣(下同)000000元計算二年,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6100元(000000x0.05x2=86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