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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0號原 告 何昶慶訴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被 告 何俊賢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日期: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