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9號上 訴 人 完整方案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秦昌明被 上訴人 蘇家慶即 原 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39號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