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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淑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計算式:100000(股)×10(元╱股)=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日期: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