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鍊上列上訴人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周正發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