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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7號原 告 張耀中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法定代理人 留福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87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而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