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上 訴 人 予昇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泓彰被 上訴人 謝以沛(原名謝光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裁判日期: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