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 告 謝以沛(原名謝光宙)訴訟代理人 古健琳律師被 告 予恩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賴泓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 告 謝以沛(原名謝光宙)訴訟代理人 古健琳律師被 告 予恩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賴泓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