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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正常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永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參萬捌仟玖佰零柒元【計算式: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500 ⑵所示土地面積9.94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0110.4 元×(16.64 %-6 %)×10年+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501 ⑵所示土地面積116.19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0094.4 元×(16.64 %-6 %)×10年=318452元+0000000 元=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