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 告 張晉偉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法定代理人 留福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106 年4 月5 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 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翠琪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