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原 告 黃婉甄被 告 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啟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負責人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於兩周內提出答辯狀(正本送交本院,影本直接雙掛號郵寄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