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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上 訴 人 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啟正被 上訴人 黃婉甄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負責人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6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塗銷負責人登記
裁判日期: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