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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 告 張淑家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華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答詢表3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關係等
裁判日期:201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