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 告 謝德聖
李吉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被 告 台北狀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書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冠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