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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彭婉雨

劉俊豪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啟佑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370號請求履行和解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等
裁判日期: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