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原 告 田東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被 告 陳文慶
韋佑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