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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原 告 林宜欣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宜宏律師被 告 何國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6,214 元(見本院卷208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28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8,810 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3,4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