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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上 訴 人 何國祥被 上 訴人 林宜欣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75 號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8 萬6,2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