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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惠傑

蔡雅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強閎(即廖國正)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486號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壹萬柒仟零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拾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