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10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承豪、林00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00」之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00之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
裁判日期: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