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 告 楊思寬即名冠診所
洪秀美曾繡珍即宥騰商行季月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被 告 華新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盛坤訴訟代理人 黃慶鴻
蕭國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