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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 告 楊思寬即名冠診所

洪秀美曾繡珍即宥騰商行季月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被 告 華新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盛坤訴訟代理人 黃慶鴻

蕭國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