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61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惠銘、郭***等人間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具狀補正民事起訴狀上所載被告「郭**」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該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92-5、192-8、192-9、192-101、209-7、209-8、210、211、211-1、212、212-1、212-2、213、214、215、216、216-1、216-2、217、217-1、219、220、220-2、220-3、221、222、223、224、225、225-1、226、238-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游惠銘)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三、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民事起訴狀(並附繕本二份)。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