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51號原 告 盧信仁被 告 林奐被 告 林士捷被 告 林惠馨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林本源法定代理人 林翰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配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主張其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之分配款債權為新臺幣一千零三十二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千零三十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十萬二千八百一十六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尚不足新臺幣八萬五千四百八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