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23號原 告 林煌輝被 告 美奈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泰
劉陳美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23號原 告 林煌輝被 告 美奈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泰
劉陳美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