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弘淥(原姓名:陳弘原)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