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弘淥(原姓名:陳弘原)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新北市○○區○○路○○○○○號現場履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