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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52號原 告 謝昌寶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被 告 郭任益被 告 周濬騰(原名周新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郭任益、施永興(尚未審結)間就民國103年10月6日協議書所載由原告代被告周濬騰償還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105年間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郭任益、周濬騰提起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之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5年8月29日以105年重訴字第11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3月14日以105年度重上字第887號判決在案。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相違背,自應認為不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日期:201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