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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08號上 訴 人 何士凱訴訟代理人 林庭恩被 上訴人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樹泳被 上訴人 張高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2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