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36號上 訴 人 范世新
范黃玉雲范良琦范家瑜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良華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3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