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樹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長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根隆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002號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