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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0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6號上 訴 人 陳肇基

陳文清被 上訴人 陳柏宏

洪裕欽洪榮松洪敏雄洪文玲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056號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陳肇基、陳文清部分(原判決第1 項部分):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以裁定核定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45,520 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依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5,045,52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

二、上訴人陳肇基部分(原判決第2 、3 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66,000 元(計算式:552,000 元+414,000 元=966,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

三、前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潘曉玫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9-04-25